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由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20日起启用“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维修资金票据专用章”,在维修资金归集时,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签章。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