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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27 来源: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3月20日已发布并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从2010年5月1日起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为准。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各权属登记部门应告知转让当事人应到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过户更名手续。

 

四、物业未交维修资金的,转让时所有权人应以基准房价按照《规定》的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交存。

 

五、《规定》执行前应交存维修资金而未交存的,物业所有权人应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规定予以补交。

 

《规定》是市政府推进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规范化性文件,各单位接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好。

 

附件: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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