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房〔2010〕79号 签发人:张炜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监管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监管,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建部建房〔2010〕53号)文件精神,现将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本市或外地(即跨行政区域)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告知单、登记表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备案的条件是机构已经申报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照,具备经营场地和具有三名以上专职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机构的日常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房地产经纪行为实行综合考评管理。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税务、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年初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以下简称机构或经纪人)的上年度经纪行为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将守法经营、规范服务的机构或经纪人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对违规经营的机构或经纪人给予处理或处罚,对投诉较多的机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以上部门进行重点检查;记入诚信档案。
三、房地产经纪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各房地产分局和三县房地产局根据《合肥市房地产经纪行为考评记分标准》(详见附件五)将对辖区内的机构和经纪人的经纪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机构或经纪人存在涉嫌违规行为,应及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分局或三县房地产局调查核实的情况,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机构或经纪人限期整改或暂停受理(商品房、存量房销售代理)网上签约等业务;送达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六);记入诚信档案。
四、根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记分的积分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机构积分达到3分时,对机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机构积分达到6分时,要求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在组织机构评优、评级活动时,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的,暂停受理新设分支机构备案1个月,暂停受理网上签约、租赁代理等业务7日,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机构积分达到12分时,暂停受理机构延续备案或新设分支机构备案1个月;暂停受理网上签约、租赁代理等业务1个月;向社会曝光。
五、根据对房地产经纪人违规行为记分的积分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经纪人积分达到3分时,责令所在机构对其进行不少于一天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要求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在组织经纪人评优活动时,取消其本年度参评资格。
(二)经纪人积分达到6分时,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登录密码7日;向社会公示。经纪人所在机构记1分。
(三)经纪人积分达到12分时,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登录密码1个月;向社会公示。经纪人所在机构记2分。
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对机构或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登记、汇总,向社会公示。
机构和经纪人可以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适时查询积分情况。
七、记分周期从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机构或经纪人的年度积分清零,下年度重新记分。
《记分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半年,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限两年。
本通知自2010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告知单.doc
附件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三: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四:房地产经纪人名单.doc
附件五:《合肥市房地产经纪行为考评记分标准》.doc
附件六:整改通知书.doc
(联系人:周富东 联系电话:2648001)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