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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24 来源: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中介(经纪)行为,保障税费征收,维护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行一次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集中整顿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重点

    本次整顿内容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违规执业行为;发布虚假信息广告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以及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行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行为;利用执业便利炒卖房屋,以代理名义串通炒卖房号,采取隐瞒、欺诈手段赚取佣金以外的交易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整顿重点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和贿赂行为,诱导交易当事人规避税费或使用假税票行为,不按要求使用《房地产经纪合同》,以及以隐瞒、欺诈手段吃差价等行为。

    二、整顿方法

    整顿方法是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检查,并对群众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整治。

    三、整顿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顿共分五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8月 19日--29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制度,广泛宣传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活动的主要内容、目标意义和整顿的重点环节,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2、自查自纠阶段(8月30日—9月10日)。房地产中介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对照填写自查登记表(见附件,连同自查报告于8月底前一并报我局行政审批事务处)。

    3、集中检查阶段(9月11日—10月30日)。由我局组织人员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备案、工商及税务登记、物价收费许可和场地证明取得和公示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依法纳税、合理收费、按规定使用《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依法执业等行为。

    4、核实处理阶段(10月31日—11月30日)。主要是对相关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对违法违规行为核实处理到位。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规避税费、乱收费、吃差价等行为隐瞒不报或漏报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给予暂停代理业务、公开曝光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告知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并且记入诚信档案。

    5、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结合完善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综合管理、动态管理以及诚信档案管理,以及存量房网上备案管理等的相关办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建立规范市场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经研究,决定成立由房产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整顿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租赁物业处,电话:2647063),负责具体工作,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五、有关要求

    整顿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是反商业贿赂、稳定房价、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和纳税(费)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按要求做好人员和工作落实。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严格执行中介服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扎实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要尽快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努力净化市场环境、提高行业发展水平,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自查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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