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房[2003]116号)、《合肥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合治[201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属三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的原则,根据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信息提供单位提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
信用信息的征集,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八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企业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规定的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可为政府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资质等级评定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提供依据。
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给予激励:
(一)不作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
(二)在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中可以优先提供相关服务;
(三)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不良行为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可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不授予该企业有关荣誉称号,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等,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要求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予以公告。在企业要求更正信息期间,不得对外发布该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损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合肥市房地产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目录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合肥市房地产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目录
一、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
(一)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2、资质信息
3、项目信息
4、良好行为信息
5、不良行为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
2、执业资格信息
3、良好行为信息
4、不良行为信息
二、目录内容说明
从业单位是指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已取得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从业人员是指参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总经理、工程负责人、经营负责人、信用档案联络员以及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一)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信息、法人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成立登记时间、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日期、经营期限、主管部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投资方信息、经营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企业在册人员总数、企业联系人、企业简介、等内容。
2、 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发证机关、资质证书发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截止日期、资质批准日期等内容。
3、 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项目总规模、实际投资额、总建筑面积、销售均价等内容。
4、 良好行为信息:包括社会公益行为、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表彰、银行AAA级信用等级认定、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内容。
5、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违法违规行为、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不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处理群众信访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内容。
(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
2、执业资格信息:包括证书名称、编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核发机关、证书状态等内容。
3、良好行为信息:包括地市级及以上的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内容。
4、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违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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