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及开发商在广告中所承诺的夹层赠送,而实际交房时却被开发商计入销售面积,周某一纸状书将市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利率计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并返还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的房款4833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周某称,1998年11月18日,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购买的店面面积为88.36平方米,该面积未注明包含夹层面积。但开发商在宣传广告中称,“店高6米,买一层送一层,一层价格两层使用,营业面积增加一倍。”而其是根据广告这一要约而作出的承诺,夹层应理解为赠送,这样,被告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为54.78平方米,故该开发商应退还其483379元。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店面的建筑面积为88.36平方米,不存在赠送夹层,其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不能表示合同的内容。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应认为诉争店面是赠送的,根据评估结果,夹层的价款为2570元/平方米,夹层面积33.17平方米。故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退还2570元/平方米×33.17平方米=85247元的房款,而且实测面积85.15,误差3.21平方米,退还房款为3.21平方米×8824元/平方米=28325元。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2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