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5日,正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一位常女士向笔者咨询:她于2004年初从蜀山区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高档商品房,面积180平方,当年8月房屋交付,常女士随即与专业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对该房进行精装修,2004年底装修完成,2005年春节前常女士一家入住,但不久常女士发现各处厅室木地板凸起变形、墙壁漆皮脱落,家里始终湿漉漉的,常女士一家无法正常居住,遂搬离此房,并找到装修公司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查找原因,结果发现洗脸间地面防水层以下供暖管道有一裂口不断向外渗水,经权威部门鉴定系开发商未按施工技术规范操作所致。常女士要求开发商立即修复渗漏管道并赔偿装修损失与房屋空置损失,但开发商认为他们仅有保修义务,同意修复渗漏管道,但拒绝其他赔偿要求。常女士询问:她是否可申请装修损失与房屋空置损失赔偿?
律师评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明确将购买商品房行为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据此,笔者认为常女士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正是由于开发商的房屋质量瑕疵造成常女士的装修损失与房屋空置损失,二者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任何房屋都是有使用寿命的,房屋的空置实际上是房屋的使用价值对应减少,开发商的质量瑕疵致使常女士的房屋使用价值(财产权)受到损害,开发商理应为此做出赔偿。常女士庭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仅判令开发商立即修复渗漏管道、赔偿装修损失,同时依据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的出租价格判令开发商赔偿常女士的房屋空置损失,常女士全面胜诉,给不愿赔偿的开发商上了一堂法制课,自己也充分感受到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