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里买了空调以后,多次让物业停止给我家供暖,是他们强行提供供暖服务!”因为拖欠供暖费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的田女士在法庭上这样说。
记者昨日获悉,通州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令供暖协议有效,田女士应支付三年来拖欠的9000余元供暖费用。判决后,田女士提出上诉。
2002年11月,家住通州区怡佳家园的田女士入住时签订了供暖协议,约定使用小区燃气锅炉供暖。但从2003年11月至今,田女士再也没向物业公司交纳过供暖费。为此,小区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田女士辩称,自己曾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停止对自己的居室供暖,并自行购买了冷暖两用空调。但物业公司至今仍坚持供暖,强行提供供暖服务,因此供暖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根据供暖协议,田女士居住的房屋由物业公司提供供暖服务,田女士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全额交纳供暖费,其单方提出停止供暖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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