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转移登记案例
2003年1月,原告及其房改单位因房改退房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并提交了原房屋所有权证、单位退原购公有住房价格核定单、退房协议等登记资料。该房屋原系房改房,原权利人与房改单位签订退房协议且经房改政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房屋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向房改单位颁发房地产权证。 原告诉称对退房及转移登记行为不知情,且办理退房的委托书不是其本人签署,也未经配偶同意。但是,房改工作系单位主导的政策性工作,退房协议签订后,该房屋由房改单位收回处理既不违反房改政策,也未损害原告的利益;由于房改房的登记工作均由单位统一申报,虽然委托书由单位经办人员代签,但原房产证、退房协议以及退房审批意见等登记资料综合审查后,应予办理登记,对房改单位提交的齐全登记资料应持信赖态度,委托书代签问题不能归责房屋登记机关,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系涉及房改房登记的一个典型案例,准确地界定了房改房登记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