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地点:
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
宿州路238号房地产大厦B座四楼 电话:2664213
瑶海房产分局住房保障科
长江东路915号春晖大厦二楼 电话:4228161
庐阳房产分局住房保障科
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A座二楼 电话:2620816
蜀山房产分局住房保障科
金寨路387号 电话:2821481
包河房产分局住房保障科
包河大道118号 电话:3358020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10年度):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在同一户籍中;
2、申请家庭2009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863元;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与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租金补贴是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2010年度):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包括原住房面积)。
租金补贴标准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7元。若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补贴在前标准上提高20%。
准予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须与户口所在地的房地分局签订为期一年的《合肥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方可领取租金补贴。
四、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
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
2、申请人是年满60岁的孤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
4、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