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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0-08-26 来源: 市房产局

一、市区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地点:

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

宿州路238号房地产大厦B座四楼     电话:2664213

瑶海房产分局住房保障科

长江东路915号春晖大厦二楼         电话:4228161

庐阳房产分局住房保障科

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A座二楼     电话:2620816

蜀山房产分局住房保障科

金寨路387                       电话:2821481

包河房产分局住房保障科

包河大道118                     电话:3358020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10年度):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在同一户籍中;

2、申请家庭2009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863元;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与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租金补贴是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2010年度):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包括原住房面积)。

租金补贴标准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7元。若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补贴在前标准上提高20%

准予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须与户口所在地的房地分局签订为期一年的《合肥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方可领取租金补贴。

四、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

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

2、申请人是年满60岁的孤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

4、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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