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商品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规范商品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办理商品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房屋登记单位。
二、按照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在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该宗商品房或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抵押权解除。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商品房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缴交代收的专项维修基金、契税、房屋登记费等有关税费,不得挪用。
四、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商品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将作为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公示。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