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人们生存必备的场所,除了它的使用功能以外,还要求它有足够的耐用年限。何种损坏程度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现第129号令)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己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己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如何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是房屋安全鉴定的中心内容,也是城市房地产管理中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业务工作。对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依据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99),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构件、组成部分、房屋三个层次进行危险性评定,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即非危房、危险构件、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正确分析危险房屋的形成原因,对症下药地实施治理,对于延长房屋使用寿命,减轻城市灾害损失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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