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安全使用中,所有权人、使用人应承担一些不尽相同的责任:
(一)房屋所有权人是其房屋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是:1、正确维护和安全使用房屋;2、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3、在房屋出现危险迹象时,及时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4、对经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二)房屋使用人承担的责任是:1、正确使用房屋,协助所有权人定期检查,及时维护;2、若需对房屋更改使用用途或改变结构、增加荷载使用时,必须事先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按处理意见实施;3、发现房屋有危险迹象时,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直接委托鉴定;4、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危险的,承担赔偿责任;阻碍所有权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所有权人、使用人的权利:国家建设部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明确:1、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2、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3、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4、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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