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投入使用以后,有形、无形的损伤无时不在发生,要管理好、使用好房屋,合理延长其使用寿命,应对房屋进行适时、科学的维护,其依据必然要来自于对房屋质量和使用现状的科学鉴定。一般来说,当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主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作安全鉴定: 1、使用年久,失养失修,材质老化; 2、构件有异常变形、开裂或脱落等; 3、改变原设计使用用途,加层、加载或更改结构等; 4、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使用荷载; 5、相邻建筑物的施工有影响; 6、毗邻房屋出现损坏,产权双方对致损原因有异议; 7、出现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局部或整体坍塌的异常迹象; 8、遭受自然灾害(水灾、地震、龙卷风、暴雪、泥石流等)、火灾或其它事故的影响而受损; 9、法律、法规规定需作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严肃、复杂的技术和政策性工作,鉴定单位应承担与委托鉴定房屋相关的民事责任和可能涉及的风险责任赔偿。为保障房屋安全鉴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和有效利用,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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