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范围
负责并承担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危旧房屋的改造步伐。参与各类房屋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大力宣传房屋的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合理使用房屋的自觉性。掌握本地区危旧房屋的总量和分布状况,基本查清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及使用情况,为政府的解危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指导和检查市辖县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二、办事依据
(一)《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29号发布,自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发布,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厅建房[2002]200号文件;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6号文件;
(六)《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
(七)《合肥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八)《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03]50号文件。
三、办事程序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持有介绍信(委托书)或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二)按要求填写《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
(三)提供待鉴定房屋的产权证件、地形图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图纸;
(四)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和幢数,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预付鉴定费用;
(五)在按程序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完毕之后,申请人领取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文书。
为方便各用户单位,本办在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房产局办事窗口设有专人负责受理鉴定申请和发放鉴定文书。
四、办事时效
(一)在委托鉴定手续齐备后,本办在一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查勘时间;
(二)在最后一次现场查勘完成之日起,本办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文书;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提交鉴定文书的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三)属于观察期的鉴定项目,本办在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阶段性鉴定结论;
(四)属于城市危旧房改造的项目,自最后一次现场查勘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文书;
(五)严重危险程度的房屋,本办即时作出鉴定结论并提交鉴定文书。
五、收费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规定,以自然幢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收费标准为住宅2.00元/m2,非住宅3.00元/m2;单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费。
六、办事结果
(一)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现状的依据;
(二)危险房屋翻建的,可按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合肥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城市危旧房屋改造的项目,可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03]50号《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七、业务联系和监督电话
(一)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联系电话:2649142、2673132、2642674
(二)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房产局办事窗口业务受理电话:3537059
(三)单位地址:宿州路238号房地产大厦B座6、9楼
(四)监督投诉电话:2649152 |